台灣政府為加強安全查核,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。內政部公布修正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」第22條、第30條條文,以下人士申請台灣居留證時,移民署會聯同國家安全局、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加強審查,有機會不予許可:
1. 原為中國大陸人民;
2. 任職於中國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的香港或澳門居民;
3. 任職於中國在香港、澳門投資機構或新聞媒體的香港或澳門居民。
在新條例下,港澳居民無論以何種途徑申請台灣居留證,申請時都要填寫「切結書」,只要1. 任職港澳新聞媒體、2. 任職中國黨政機關、3. 任職港澳公務機關、4. 原在中國設有戶籍,這些申請人都要詳細說明「任職內容及期間」,由移民署聯同國安局、陸委會等機關加強審查。
內政部公布修正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」第22條、第30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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